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学生在休学及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自处分文件下达日起,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

(五)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等立功表现;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纪;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

(五)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

(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一年内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批评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初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比较轻微,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申请服务消过;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且未出现违纪行为的,原定处分不再作出。

第八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将《燕山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对于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应当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个工作日为限。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院处分建议和违纪事件完整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召开处务会作出拟处分(处理)决定,将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并告知学生有申辩的权利。申辩需在收到拟处分(处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应当保障被调查学生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为其陈述、申辩而对其加重处分。

拟处分(处理)决定书签署后,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根据处分决定文件,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文件和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其享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拟处分(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处理)决定书均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辩或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应当在校长办公会前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或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监护人。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燕山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文件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期满后,由学院填写《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期内现实表现评价表》,并放入其档案内。

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延长该学生处分期的意见,学生工作处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延长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校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在离校前因违规违纪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在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届满,由学院执行解除手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离校时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处分解除,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文件向纪委、党委组织部通报;将学生团员的处分决定文件向团委通报,由团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参加、支持或鼓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与党中央精神不一致,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破坏安定团结、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内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妨碍公安、司法、安保人员执行公务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存放、使用明火器具、加热升温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等违禁器具,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楼宇内通道、道路、出入口等公共区域或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私拉电线,造成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的,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楼宇内存放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楼宇内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园内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关于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内使用未经授权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取他人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号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出借、租用借用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号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建立、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登陆非法网站,阅读、转载、传播各类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妨碍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组织、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动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包括建立宗教团体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运营或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参与或强迫他人参与地下学经活动、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有、观看、传播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或宣传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介绍、强迫他人加入邪教、迷信、宗教、暴恐组织,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歪曲学校政策、煽动或误导他人扰乱学校秩序、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书面同意,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加相关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的,或有其他损害学校形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宣传品,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运、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组织未经登记批准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转借、转租、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学校各种证卡账号,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或互联网用户账号转借、转租他人,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在对他人或组织评价过程中,恶意评价,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住宿在他人寝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出租寝室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起哄、摔砸物品或煽动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学生公寓外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变更走读居住地点不向学校通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闯入他人所在寝室、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恐吓或打人的,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的,从重处分;

(六)其他打架斗殴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发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制作、传播、组织观看、贩卖色情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隐私,或有偷拍、偷窥、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影音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进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破坏公共卫生、校园绿化,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浪费粮食、水电资源及公共物资,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损害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欺凌、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网络直播或传播图片、影音,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所涉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所涉财物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二)所涉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五)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其他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学时以上不足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32学时以上不足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8学时以上不足6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64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24小时至72小时(含)的,给予警告处分;72小时至144小时(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44小时至216小时(含)的,给予记过处分;216小时至312小时(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学校学生课程考试管理有关规定。

在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非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对违纪、作弊者的行为认定参照学校学生课程考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竞赛作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买卖专利、竞赛项目署名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贿赂、欺凌、胁迫、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术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或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证书、推荐信等有关资信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因诚信缺失、弄虚作假行为对他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含通过服务消过的学生),处分期内不能发展党员团员,不能推优、推免,不能参加违纪学年(或年度)评奖评优,违纪行为发生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以校长办公会为截止时间)的,视为上一学年(或年度)违纪,要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含通过服务消过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其中研究生同时取消一个学期的“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20〕2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