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入推进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切实推动学校“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高质量发展,培养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实事求是、担当作为的学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燕山大学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需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和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中坚力量,是学校与学生间的桥梁纽带,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学生干部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岗位实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社团)干部、班委会干部、学生社区干部以及其他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隶属单位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养和能力水平,保证学生干部工作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党组织干部即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学生社区功能型党支部干部岗位职数、设置、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等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学生社区党工委确定。

第六条  党组织干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上级党组织、共青团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学生干部,应当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担任党支部组织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两优一先”评选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三)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担任党支部宣传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党支部纪检委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担任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2.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4.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七条  共青团干部包括团委学生干部、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团委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兼职团委副书记等,其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团委工作需要来确定。团支部委员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等,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纪律委员等。

第八条  团委学生干部职责由隶属单位根据上级文件以及实际工作确定。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团支部书记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担任团支部书记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支部团员大会,结合团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要问题提交团支部委员会和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4.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支部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担任团支部副书记的学生干部,应当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团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担任团支部组织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

2.了解团员的思想、学习情况,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部委员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批评教育,并对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有关具体工作;

4.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团员民主评议活动,并为符合条件的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5.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6.做好团员统计,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

(三)团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担任团支部宣传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情况,根据上级团委的要求,拟定支部学习计划和建议,提出宣传工作意见;

2.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团的基础知识;根据团员的需求,组织开展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活动;

3.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团组织的决议,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在团员中开展宣传工作;

4.了解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

5.针对团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组织团课学习;有条件地办好墙报、板报等团的宣传活动阵地;

6.负责组织、落实团支部日常宣传及大型活动的宣传工作。

(四)团支部副书记、纪律委员等具体职责,按照团支部的具体工作分工来设定。

第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其职数和设置根据《关于推动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来确定。其他学生组织(社团)的学生干部是指经校、院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且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级负责人,其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社团)的学生干部职责根据上级文件以及实际工作由隶属单位负责确定。

第十二条  班委会干部即班委会委员,职数和设置应根据班级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辅导员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班委会一般由5至6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劳动)委员、文体委员和心理委员等。

第十三条  班委会干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长在班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班级的日常工作。担任班长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班级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班风建设;

3.定期召开班委会会议,随时向辅导员汇报班级情况;

4.组织班委会总结上学期工作,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组织班级同学参加校、院活动;

6.带领班委会做好班级同学的考评工作。

(二)学习委员在班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班级的学风建设工作。担任学习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班级学风建设;

2.组织学习讨论和学习经验交流活动,维持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

3.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班级同学的学习情况。

(三)生活(劳动)委员在班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班级的生活管理和劳动教育工作。担任生活(劳动)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班级同学生活状况;

2.协助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3.组织班级同学参与绿色校园创建,积极参加环保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履行劳动教育相关工作职责。

(四)体委员在班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班级的文艺和体育工作。担任文体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班级同学参加校、院文体活动;

2.开展班级文体活动;

3.引导班级同学培养文体兴趣爱好。

(五)心理委员在班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班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担任心理委员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与辅导员沟通;

2.组织班级同学参加校、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区干部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学生社区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学生社区干部在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党工委和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区干部设楼长、层(网格)长和寝室长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区干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楼长负责维护所在学生社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担任楼长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楼、层学生情况,宣传、贯彻和执行学生社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所在学生社区文化建设工作;

3.调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协助做好学生社区思想工作;

4.对接学生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做好社区自习室等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

(二)层(网格)长负责维护所在学生社区楼层(网格)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担任层(网格)长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及寝室文化建设工作;

2.维护学生社区公共秩序,组织楼层内寝室各种交流学习、文化体验、实践锻炼等活动。

(三)寝室长负责维护所在寝室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担任寝室长的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做好寝室成员人身财物安全等教育工作,制止寝室成员违法违纪行为;

2.了解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与辅导员沟通;

3.做好寝室值日安排;

4.组织寝室同学积极参加学生社区各种交流学习、文化体验、实践锻炼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其他学生干部是指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管理以及特殊时期应对特殊任务设置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年级长、新生小班主任、学生校务参事、军训团营长、校园安全督查等,其职数、设置和职责应根据工作需要由隶属单位来确定。

第三章  选拔与培养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报名、组织推荐等方式,通过资格审查、民主选举、结果公示等程序产生,并报隶属单位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二)道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诚实谦虚、廉洁自律、品行端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自觉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学习目标明确,专业知识技能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四)工作作风扎实。求真务实、团结协作,能够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及各类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

在前款基础上,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社团)学生干部任职时的综合测评成绩、政治面貌等方面,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需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学生党支部委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其中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团委学生干部、团支部委员和兼任团委学生干部、团支部委员的班级委员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坚持“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意愿,注重培养锻炼”的思路,学生干部隶属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科学合理制定和实施培养计划,通过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工作指导、经验交流、形势分析等多种方式,推动学生干部队伍专业化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学校和隶属单位双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隶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健全学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学生干部考核由隶属单位负责组织,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其中,学生评分占比应不少于4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干部出现以下行为将被免去职务:

(一)任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二)任期内工作态度不端正、学生意见反映强烈

(三)任期内集中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学生干部队伍管理规定》(燕大校字〔2014〕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