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和谐、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学生居住秩序和身心健康,根据《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燕大校字〔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应当作为相关部门考核学院,学院评价学生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党工委及各学院培养选拔学生干部负责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包括楼长、层(网格)长、寝室长及其他在学生社区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学生骨干。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规划。

(一)按照学校宏观规划、学院微观安排的原则进行住宿分配。

(二)学校为全日制学生提供寝室,学生按时缴纳住宿费。学生应主动配合学校、学院安全、卫生、归寝等检查工作。已办理入住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未经请假夜不归宿,其间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生如需调整寝室,应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由学校统一调整。

(四)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建议办理走读。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走读,按学校学生走读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寒暑假期间留校的学生,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按照要求集中住宿,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私带公寓外人员进入公寓;

(二)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三)私自改动原有供电线路、私拉电线;

(四)存放、使用电炉、电锅、电热杯、电水壶、电磁炉、电烤箱、微波炉、电热褥、电吹风、卷发棒、直板夹等加热升温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五)存放、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卡式炉等明火器具;

(六)吸烟;

(七)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八)存放、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九)豢养动物,种植有毒、有害植物;

(十)在通道、道路、出入口等公共区域或人员密集场所堆放杂物、私拉电线;存放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线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

(十一)使用未获3C认证的电器、移动电源或电源插座,老旧残破电器;电源插座未固定在绝缘刚性表面;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第十条 寝室无人时,应当关窗锁门,停用所有用电设备并关闭电源。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干扰他人。同学之间互相理解包容,友好相处,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通过闸机通道出入公寓,自觉排队,主动配合身份信息识别,不得尾随、冲闯。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出入口、楼梯和走廊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等。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公寓者,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填写登记簿,得到公寓管理员的许可后方能进入,并在指定时间内返回。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传播、组织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严禁组织、参与宗教和封建迷信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得随意调换,私自拆改、损坏公寓内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及周边交通秩序,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停放到指定区域、到指定地点充电。

第十八条 发现公寓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合理处置。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寝室劳动。主动做好垃圾分类,自觉携带垃圾下楼,不在卫生间、晾衣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

(一)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通报。

(二)各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生负责清扫,寝室成员要注意保持卫生。

(三)寝室布置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等整体布置规范;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床面不堆放杂物,床沿不乱挂衣物;桌面保持干净整洁;地面保持清洁,垃圾及时清理;窗台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书架内书本、物品放置整齐;个人物品在储物柜内整齐摆放;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疑似患者或病人,须及时报告学院和后勤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应做好防控工作。传染病疑似患者或病人在排除传染病疑似前或治愈前,应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指导意见,配合住宿调整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燕大校字〔2014〕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