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省高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岗位设置

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合理调整岗位资源的配置,原则上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其中处级(含副处级、正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三、晋升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

四、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任职条件

(一)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科级辅导员,专科及以下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晋升正科级辅导员,本、专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须任副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本科学历和硕士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专科及以下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博士毕业生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可直接任正科级辅导员。

2、工作业绩条件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职业资格条件

晋升副科级和正科级辅导员,须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二)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三年以上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

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三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两次;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条件

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职业资格条件

须获得国家认证的高级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六、转入要求

(一)其它岗位的一般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原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不足三年的,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方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

(二)其它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可任为同职级辅导员。调入前任副科级时间已经达到两年、任正科级已经达到三年的,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有资格晋升上一职级辅导员。

(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记入专职工作时间。   

七、组织管理   

各高校将副科级以上辅导员纳入学校党委干部管理的范围,学校党委负责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考察晋升。处级辅导员在选任前由学校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核准职数,选任后报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八、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