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寝室消防违禁器具目录

2026年5月11日更新)

 

为切实保证校园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燕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在学生寝室内存放和使用以下消防违禁器具。

一、明火器具:煤油炉、酒精炉、卡式炉等。

二、加热升温电器:电炉、电锅、电热杯、电水壶、电磁炉、电烤箱、微波炉、电热褥、电吹风、卷发棒、直板夹、烘鞋器等。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残破电器及未获3C认证的电器、移动电源或电源插座。

四、其他未列举的以《燕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