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地生根,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燕大党字〔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聘原则

第二条 教师申请兼任班主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专任教师或实验系列教师;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三条 选聘工作每年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经个人申请、所在系(部、中心)和学院同意后,相关学院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进行选聘,并将选聘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班主任由各受聘学院党委下文聘用,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每位班主任原则上带一个自然班。

第五条 班主任的工作要求: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优良学风和班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业、创新、创业指导,培养学生的钻研精神,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主动关心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采取召开班会、深入学生寝室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日常学习动态、生活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主题班会两次,每学期至少走访学生寝室两次,并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学院对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对兼任班主任的教师提供校内培训和交流的机会。

第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末进行。班主任的考核要求和环节由学院党委自行确定,考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下一学年不得继续担任班主任。

第五章  

第十条 各学院党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