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强化管理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燕山大学章程》和《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务消过是指对能够主动积极认错改错,且自愿申请参加一定期限服务工作的违纪学生,在服务期满后酌定不给予原纪律处分的措施。

第三条 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比较轻微,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申请服务消过。

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寻衅滋事与打架斗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的,不能申请服务消过。

第四条 在学生纪律处分实施过程中,违纪学生可以在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服务消过申请。学院对是否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提出建议后,将《燕山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附件一)以及陈述和申辩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以及是否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的,服务期内纪律处分暂缓执行;不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的,纪律处分继续执行。

第六条 服务期是指服务消过的学生自服务开始到服务工作期满的连续时间。

(一)应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参加服务工作20小时;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参加服务工作40小时。上述服务应分日实施,每日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至少服务5天。原则上须于批准服务消过申请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服务工作内容原则上按照与学生所违反校规校纪情形相关联的原则设定,包括参加公寓安全宣传、参加校园秩序维护、参加校园环境清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以及其它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服务工作。

(三)服务工作的执行监督,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工作处委托的相关部门或学院负责。

第七条 服务工作小时数满后,学生应提交《燕山大学学生服务消过反馈表》(附件二)以及服务消过体会至学生工作处。其中,《燕山大学学生服务消过反馈表》需由执行监督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服务消过体会需由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服务消过是否通过以及纪律处分是否执行,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学生在服务消过期间有工作敷衍、态度不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发现,服务消过终止,原处分决定立即执行,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服务消过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原处分决定立即执行,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同时服务消过期间违纪行为另行从重予以处分。

第十条 通过服务消过的违纪学生,在应受处分的处分期内(处分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计算),不能发展党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不能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违纪行为发生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以校长办公会为截止时间)的,要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其中研究生同时取消一个学期的“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