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冀教政体[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把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校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提高专职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中,科级(含副科级、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职数不作限制;处级(含副处级、正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实有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正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职数的40%

三、晋升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干、师生公认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坚持依职级系列逐级晋升原则,突出专职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

四、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时刻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师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立德树人,潜心育人,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五、晋升条件

(一)科级专职辅导员晋升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具有本科学历者在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者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晋升副科级专职辅导员。

具有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两年以上,可申请晋升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具有博士学位者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可直接申请晋升正科级专职辅导员。

2、工作业绩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处级专职辅导员晋升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晋升副处级专职辅导员,须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或教学单位专职从事学团工作的正科级干部三年以上。

晋升正处级专职辅导员,须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或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三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其负责的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其指导的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在大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公共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至少承担1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条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晋升程序

(一)晋升科级专职辅导员

科级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专职辅导员所在单位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晋升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晋升考核和研究决定等。

1、个人申报。符合晋升条件的专职辅导员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党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2、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晋升考核。党委学生工作部依据《燕山大学辅导员考核评优管理实施细则》(燕大学字[2020]33号)等文件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党委对申报人员进行晋升考核,综合专职辅导员考核评优、日常表现等情况,商党委组织部提出行政职级晋升建议人选;

4、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行政职级晋升人员。

晋升正、副科级专职辅导员,以当年符合晋升条件的申报人员为基数,原则上晋升人数不超过80%。符合晋升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当参加当年申报晋升工作。

(二)晋升处级专职辅导员

处级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的晋升程序和工作要求依据《燕山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党字[2019]35号)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入晋升

(一)其他岗位的一般干部转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依据本办法关于科级专职辅导员晋升条件和晋升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晋升副科级专职辅导员。

(二)其他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转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可任为同职级专职辅导员。转入前在处、科级干部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经历者,有资格晋升上一职级专职辅导员;不具有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经历者,需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有资格晋升上一职级专职辅导员。

八、组织管理

(一)副科级以上专职辅导员纳入学校党委干部管理范围。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三)处科级专职辅导员在提任处科级党政领导职务时与同级党政领导干部享有同等资格。处科级专职辅导员在转任同级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时按照《燕山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党字[2019]35号)、《燕山大学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党字[2020]14号)中关于干部进一步使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四)因工作需要等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不再保留其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其岗位职级和有关待遇按照新聘岗位执行。

九、其他

(一)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关于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党字[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