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含)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有以上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184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2

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待省教育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184号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3

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待资金拨付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184号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4

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待资金拨付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184号附件4)同时废止。  

 

附件5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政府和燕山大学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良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比例如下:

研究生层次

等级

奖励标准(元/年)

获奖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00

10%

二等

5000

20%

三等

2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8000

10%

二等

4000

20%

三等

1600

50%

 

 

 

 

 

 

 

推免硕士研究生和录取到我校的优质生源硕士研究生(参照当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办法),入学当年享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含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考核均按期通过。

第五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学籍在我校的研究生,可参与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申诉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根据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学年进行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

第十一条  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院按照同一培养方案录取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如录取成绩相同,复试成绩高者排名靠前。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根据参评学年评选范围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不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采取预审、竞赛、公开答辩等方式,实行差额评选,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225号附件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