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展示我校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激励学生传承和发扬“厚德 博学 求是”校训,成为具有“奋斗基因、工匠精神、卓越品质、家国情怀”的优秀燕大学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名称多向锻造荣誉奖章(含厚德奖章、博学奖章、求是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文明寝室、先进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范围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和学生集体。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多向锻造荣誉奖章每年授予不超过 20 人(或集体);
(二)优秀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5%;
(三)优秀学生干部人数占学生干部总数的 8%;
(四)优秀毕业生占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 10%;
(五)文明寝室不超过学生寝室数的 20%;
(六)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 8%。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纪律处分,未申请服务消过;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3.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2026 级起执行),因残疾或疾病等原因获准免测的学生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5.不断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积极参加艺术实践活动、修读公共艺术课程;
6.树立正确劳动观,积极参加劳动教育活动,每学期参加各类劳动实践活动达 10 小时;7.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其他条件先进个人除了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多向锻造荣誉奖章条件
多向锻造荣誉奖章由厚德奖章、博学奖章、求是奖章组成,分别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诠释和践行校训“厚德”“博学”“求是”三个方面特别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1)厚德奖章条件
①厚德奖章以学生的道德品质为基本评审条件,用以表彰在厚德笃行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②在热爱祖国、热心助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自强不息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为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受到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③获中国好人、河北好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最美大学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表彰者优先。
(2)博学奖章条件
①博学奖章以学生的学业成绩为基本评审条件,用以表彰在博学精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②学习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论文、专著、项目、专利、资政报告等方面取得显著学术成果。
③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含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考核均按期通过。
④成果署名单位应为燕山大学。
(3)求是奖章条件
①求是奖章以学生的实践成果为基本评审条件,用以表彰在求是力行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②在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③事迹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纳或权威媒体关注者优先。
④创新创业成果在国内、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成果署名单位应为燕山大学。
2.优秀学生条件
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 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主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
(2)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 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参评学年所在集体获得院级(含)以上荣誉的主要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4.优秀毕业生条件
(1)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或同一培养方案前 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院级(含)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集体成员应具备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二)其他条件
1.文明寝室
(1)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寝室环境文明、安全、和谐、整洁;
(2)寝室成员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和向上的精神风貌;
(3)参评学年寝室成员考试全部及格。
2.先进班集体条件
(1)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级氛围;
(2)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3)参评学年主要班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排名前 50%;
(4)参评学年班级学生考试及格率达到所在学院年级平均通过率以上。
第三章 评选和表彰
第七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先进个人由其所在班级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且至少要有班级 80%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生效。多向锻造荣誉奖章、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由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名产生。
第十条 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建议名单,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办公楼、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等不少于 3 处位置及网络平台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由学校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办法》(燕大校字〔2014〕225 号)同时废止。